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師範教育法及大學規程之規定訂定。

  本學院定名為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本學院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
  學術為宗旨。

  本學院設左列系、科:
  一、初等教育學系。
  二、語文教育學系。
  三、社會科教育學系。
  四、數理教育學系。
  五、附設幼兒教育師資科。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灣省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

  本學院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
  二、訓導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四組。
  四、實習輔導室: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圖書館:分設採購、編目、閱覽、典藏四組。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教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訓導處置訓導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訓導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訓導員、醫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
  書記若干人。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總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或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並置主任、組員、打字員
  、書記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實習及國民小學輔導事
  宜,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專
  辦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院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院長聘請具有圖書
  館學專長之教授兼任或專家擔任,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
  記若干人。

  本學院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科)務,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

  本學院置軍訓總教官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課程教學
  及協助訓導工作事宜,並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均依照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辦理,並由院長聘任之。

  本學院設秘書室,置主任或秘書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秘書室事宜,
  主任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秘書為專任,並置組員、辦事
  員若干人。

  本學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
  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業務。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
  管理事宜。

  本學院設進修部,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事宜,置主任一人,由院
  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組織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設左列各機構,並於視
  聽教育中心、科學教育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各置
  技術人員若干人:
  一、視聽教育中心。
  二、特殊教育中心。
  三、幼兒教育中心。
  四、學生輔導中心。
  五、科學教育中心。
  六、電子計算機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核定。

  本學院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其設置要
  點依照附屬學校法令規定另訂之,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校(園)長由
  本學院院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學生輔導中
      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聘請教授五至十五人組織之。院長為
      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資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等事宜,
      其組織規程由本學院擬定,提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
      他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院務之重大事項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
      單位主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
      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
      教務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各學系(科)務會議:以系(科)主任及系(科)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
      系(科)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事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本學院教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餘均由院長
  依法聘任或任用之。
  前項人員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本學院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臺灣省法規彙編一冊 548頁(82.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