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大學法、師範教育法及大學規程之規定訂定。
|
本學院定名為臺灣省立嘉義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
|
本學院以培養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並研究教育
學術為宗旨。
|
本學院設左列系、科:
一、初等教育學系。
二、語文教育學系。
三、社會科教育學系。
四、數理教育學系。
五、附設幼兒教育師資科。
|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臺灣省政府提請教育部聘任。
|
本學院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分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
二、訓導處:分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
三、總務處:分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四組。
四、實習輔導室:分設實習、輔導、研究三組。
五、圖書館:分設採購、編目、閱覽、典藏四組。
|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教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記若干人。
|
訓導處置訓導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訓導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並置主任、訓導員、醫師、護士、組員、辦事員、管理員、
書記若干人。
|
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全院總務事宜,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或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並置主任、組員、打字員
、書記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
實習輔導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實習及國民小學輔導事
宜,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另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專
辦國民教育輔導工作,各組並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若干人。
|
圖書館置館長一人,承院長之命,綜理全館館務,由院長聘請具有圖書
館學專長之教授兼任或專家擔任,並置主任、編審、組員、辦事員、書
記若干人。
|
本學院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主持系(科)務,由院長聘請教
授兼任之。
|
本學院置軍訓總教官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學生軍訓、護理課程教學
及協助訓導工作事宜,並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均依照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辦理,並由院長聘任之。
|
本學院設秘書室,置主任或秘書一人,承院長之命,主持秘書室事宜,
主任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秘書為專任,並置組員、辦事
員若干人。
|
本學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
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業務。
|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
管理事宜。
|
本學院設進修部,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事宜,置主任一人,由院
長聘請教授兼任之,其組織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實驗及推廣教育等需要,設左列各機構,並於視
聽教育中心、科學教育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各置
技術人員若干人:
一、視聽教育中心。
二、特殊教育中心。
三、幼兒教育中心。
四、學生輔導中心。
五、科學教育中心。
六、電子計算機中心。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推廣或研究機構,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核定。
|
本學院設實驗國民小學,辦理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其設置要
點依照附屬學校法令規定另訂之,必要時得附設幼稚園。校(園)長由
本學院院長聘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之。
|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委員會:
一、訓育委員會: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及軍訓總教官、學生輔導中
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聘請教授五至十五人組織之。院長為
主席,研討有關訓導之重要事項,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導師列席。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資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等事宜,
其組織規程由本學院擬定,提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
|
本學院設左列各種會議:
一、院務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
他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院務之重大事項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實習輔導室主任、
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主任、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
單位主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討論本院有關重要行政事項。
三、教務會議:以教務長、進修部主任、各學系(科)
主任,圖書館館長及軍訓總教官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一切
教務事宜,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各學系(科)務會議:以系(科)主任及系(科)
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組織之。系(科)主任為主席,討論本
系(科)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系(科)事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
本學院教職員,除會計及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另有規定外,餘均由院長
依法聘任或任用之。
前項人員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
本學院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臺灣省法規彙編一冊 548頁(82.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