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畜犬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畜犬傷害他人,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即將被害人送醫治療。醫師或護理
  人員執行業務,發現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者時,應即報告當地縣(
  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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