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新湖漁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漁港修復費,由管理機構聘請左列人員為委員,組織漁港修護費收支管
  理委員會管理之。
  漁會理事長暨常務監事為當然委員,並以漁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
  動力漁船船主推選委員二至四人。
  動力漁船船員推選委員二人。
  主管機關指派委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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