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修復費,由管理機構聘請左列人員為委員,組織漁港修護費收支管 理委員會管理之。 漁會理事長暨常務監事為當然委員,並以漁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 動力漁船船主推選委員二至四人。 動力漁船船員推選委員二人。 主管機關指派委員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