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 物之形貌。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 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本府得依法求 償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