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
  物之形貌。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
  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本府得依法求
  償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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