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建築物與傳統聚落風貌之融合,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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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
或修建時,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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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獎助之項目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
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建
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本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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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
落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築、景觀、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業務主管等三至四人。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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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
物之形貌。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
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本府得依法求
償並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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