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276010號令修正公布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建築物與傳統聚落風貌之融合,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
  或修建時,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
  。

  本自治條例獎助之項目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各項獎助
  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建
  築物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本府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
  助。

  為辦理本自治條例獎助事項之審查,本府設「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
  落風貌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建設處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建築、景觀、文化資產及都市計畫業務主管等三至四人。
  二、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專家代表一至二人。
  三、建築、都市計畫、景觀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獎助經費核發後,非經本府許可,自核發獎助金後五年內不得改變建築
  物之形貌。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本府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獎助資格及收回已核
  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本府得依法求
  償並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