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
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
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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