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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條
水利會徵收之會費、建造物及餘水使用等費,不得徵收實物,其經呈准 主管機關舉辦或政府興建之重大水利工程,工程費如係借貸實物支應者 ,得按實物徵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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