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徵收之會費、建造物及餘水使用等費,不得徵收實物,其經呈准
  主管機關舉辦或政府興建之重大水利工程,工程費如係借貸實物支應者
  ,得按實物徵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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