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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0日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
規定會長任期四年為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