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以正向不
超過二倍及反向不超過一倍為限。
委託人應於初次買賣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及買賣封閉型基金(CEF)
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
二、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
    上。
三、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
四、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 ETF之成交
    紀錄。
前項委託人向證券商提出申請時,得以確認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
電子化方式為之。
證券商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就管理規則第六條及
相關函令規定非專業投資人買賣標的相關限制,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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