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應依委託人書面通知,變更委託人帳戶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姓名、身分證照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基本資料
;前項資料更動,委託人倘未即時通知,致證券商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
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證券商並得暫停或限制
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變更基本資
料內容以通訊地址、通訊地址郵遞區號、家用電話、公司電話、手機號碼
、傳真機號碼、緊急連絡人及電話、電子信箱、職業欄、款項帳號為限。
證券商得受理委託人以非當面方式申請變更戶籍地址,委託人應提供有效
力之身分證明文件,證券商收到申請資料後應向客戶查證無誤方得辦理變
更。
〔立法理由〕 因應投資人申請以電子方式變更客戶基本資料之需求日增,並檢視現行與
台股實務之差異。參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針對委託人以電子方式變更基
本資料相關規定,新增證券商得以電子方式受理委託人變更款項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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