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
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期貨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期貨ETF)表
現者,除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
    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交易或投資策略所需,從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外國期貨
    基金交易,或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支付之總金額,得
    分別不受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定不得
    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之限制。但從事上開交易
    或投資,加計投資於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外國受益憑證、基金股
    份或投資單位所支付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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