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坑內曾自然發火或有自然發火之虞礦場,礦場負責人應將下列事項詳訂於
礦場安全守則:
一、採掘方式。
二、可能發生自然發火地區之處理事項。
三、處理採掘跡應注意事項。
四、直接或間接滅火時,應注意事項。
五、善後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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