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事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自來水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職司水質清潔之受僱人,明知自來水事
業所供應之水,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而仍繼續供應,致引起疾病災害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供應不合第十條規定標準之水,致引起疫病災害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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