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及
會計制度辦理。
〔立法理由〕
按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機關
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
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
關資料。」準此,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於編製會計報告時,已無須檢附原始
憑證至審計機關審核,且各機關辦理預算編列、原始憑證審核及內部審核
等程序,另由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之。故修正本條文字,明定本法所定退
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辦
理,以符實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