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自籌財源辦理之營繕工程及財物之購置、出售及交換,總價超過
  規定限額時,應報請市主管機關派員監辦之。
  前項限額標準,由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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