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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五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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