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認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及在場人簽名,並蓋公證人職章或
鋼印:
一、認證書之字號。
二、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為認證之意旨。
三、認證之年、月、日及處所。
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
認證書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由公證人及在場人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
法表示其為連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