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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五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 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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