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
準用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
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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