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0八所示之間隔。
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
線則以攝氏十五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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