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11
人,瀏覽人次:
83632482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八條
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0八所示之間隔。 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 線則以攝氏十五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
表一0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