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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 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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