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
      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
  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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