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投票及開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時,應在會場內分別設置投票及開票處所。

  投票及開票監察員,由代表推派若干人擔任。其職務分配,由大會主席
  決定之。

  每一投票處設置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
      席領取選舉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
      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
      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
  關事宜。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起訖時間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
  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
  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代表不得將選舉票攜出場外。

  代表領取選舉票後,即往圈票處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候選人,以本會製備
  之圈戳圈選,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代表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投票時間截止,由大會主席宣布,並按鈴為號。

  代表在大會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投票完畢後,由大會主席宣告開票時間,並按鈴為號。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每一開票處設置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
      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有無廢票並在廢票上加蓋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
  關事宜。

  廢票之認定由驗票監察員共同決定後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不圈在候選人姓氏上端方格內,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四、毀損或污損選舉票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七、不用本會製備之圈戳圈選者。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
  交大會主席:
  一、發票數額。
  二、投票數額。
  三、廢票數額。
  四、候選人得票數額。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場宣布投、開票結果。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帶標識,其他
  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