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預算編列與經費稽核作業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集會期間僱用宣讀員、會場幹事、速記員、臨時服務人員及醫事人員等,
得按下列標準核實計支工作費:
一、宣讀員每人每日二千元。
二、指導員集會期間支一次薪計二萬元。
三、會場幹事及臨時服務人員每人每小時一百二十五元。
四、速記員每人每小時三千六百元。
五、醫事人員按醫生每診三小時五千元、護士每診三小時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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