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集會期間預算編列與經費稽核作業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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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集會期間所需經費之編列、執行與稽核,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為有效執行與控管本會集會期間經費,各組室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及核列
之預算額度,妥適辦理集會期間經費支用相關作業。

第二章   預算編列
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會集會期間所需費用,由行政
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為使國民大會代表順利集會行使職權,集會期間所需經費,得由未集會期
間之國民大會秘書處於集會前預先籌編,並依預算法相關程序辦理之。

本會集會後,如主席團決議有增加經費之必要時,其所需增加經費,應由
秘書處再依預算法相關程序辦理之。

第三章   經費執行與稽核
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
比照立法委員支給之歲公費、交通費及住宿費,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
給,並按下列標準依規定辦理:
一、代表每人每月歲公費十八萬四千九百六十元,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
    支給。
二、代表每人每月交通費二萬四千元,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另支
    給代表報到及返鄉往返旅費,每人四千元。
三、代表每人每月住宿費一萬八千元,未住宿於本會提供住宿地點之代表
    ,按實際集會日數,核實支給;住宿於本會提供住宿地點之代表,不
    再支給。
四、以上各項費用由總務組於會期結束後,依規定繕造請領清冊一式三份
    ,並循結報程序辦理核發作業。

本會集會期間因業務需要,得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調用其他機關人員,其配置員額以職員一百七十六人、技工工友二百二十
六人、警察人員一百一十七人為上限。另得僱用宣讀員一人、會場幹事十
一人(含指導員一人)、臨時服務人員二十人、醫事人員(每日上午一診
、下午二診)及速記員等。

集會期間調用其他機關人員,於集會地區實際出勤執行任務,並完成簽到
退者,以每人每日八百元,半日四百元之標準,核實計支工作費。為應實
際業務需要,各組室並得以實際集會日數及配置員額之乘積為上限,報支
工作費。

調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於集會開議前、集會期間扣除實際集會日數及集會
後一個月內,因工作指派任務需要,前往集會場所執行者(不含國父紀念
館及警政機關調用人員),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

集會期間僱用宣讀員、會場幹事、速記員、臨時服務人員及醫事人員等,
得按下列標準核實計支工作費:
一、宣讀員每人每日二千元。
二、指導員集會期間支一次薪計二萬元。
三、會場幹事及臨時服務人員每人每小時一百二十五元。
四、速記員每人每小時三千六百元。
五、醫事人員按醫生每診三小時五千元、護士每診三小時三千元。

調用人員及僱用人員所需費用,由各組室主管單位於會期結束後,自行依
會場簽到退相關資料審核後,繕造請領清冊一式三份,循結報程序辦理核
發作業。

集會期間有關會議場地及各項設備租用相關作業,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程序辦理。

集會期間各組室應於第二預備金核列之預算額度內,本撙節原則辦理經費
支用事宜,並應依程序儘速配合辦理相關結報作業。

為期國民大會代表集會順利進行,並得確保各項經費支用均符規定程序之
需要,集會期間相關經費支用得區分下列階段辦理:
一、集會開議前,應配合辦理之各項相關前置作業,如會場租用與佈置、
    議事(資訊)設備租用與安裝、代表住宿及交通事項之洽租簽約及其
    他先期之必要性費用開支等,均由未集會期間之國民大會秘書處預先
    辦理之。
二、集會期間,各相關事務由主席團遴選兼任之國民大會秘書長及相關人
    員接續辦理之。
三、會期結束後,應辦理之各項復原工作及其經費支用,以及集會期間已
    支用而未及結報核銷之費用等,均由未集會期間之國民大會秘書處賡
    續辦理之。

第四章   附則
集會期間相關經費支用情形,併國民大會單位預算會計報告辦理及公告之
。

本辦法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