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答覆,逾期不簽覆,視為願應
  選。
  當選人不願應選時,即以得票次多數之候補當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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