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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通知書三日內答覆,逾期不簽覆,視為願應 選。 當選人不願應選時,即以得票次多數之候補當選人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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