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當且受委託之民
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中監測、攝影等措施,
並將蒐集之資訊儘速通報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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