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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地方政府或其他運安會認為適當且受委託之民 間業者於調查期間,得按專案調查小組要求採取空中監測、攝影等措施, 並將蒐集之資訊儘速通報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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