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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因案停役後,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不受理或無罪者,停役期間 發生保險事故,仍應予一般保險之保險給付。 前項停役期間一般保險之保險費,由主管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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