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 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核備」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 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