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
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立法理由〕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核備」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
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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