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
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立法理由〕 一、將第一項序文之「如左」修正為「如下」,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二、配合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將第一項第五款「歲入出預算書」修正
為「收支預算表」。
三、配合兩公約之施行,依法務部「法規是否符合兩公約第二十九次複審
會議」討論事項(二十二)決議,將第四項「撤銷」修正為「解散」
,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
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三份函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並轉知同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以一份函送上級教育會備查。
全國教育會成立後十五日內,應將章程連同會員(代表)名冊及理事、監
事簡歷冊一份,分報該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教育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及
圖記。
〔立法理由〕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
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爰配合修正將「核轉」修正為「轉知」,另為簡化行政流程,刪除有
關主管機關核轉上級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以求用語一致。
|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
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立法理由〕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核備」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
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
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
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將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及配合兩公約之施行,爰修
正第一項,將派員指導或監選修正為派員「列席」,並酌作文字修正
。
二、為配合兩公約之施行,將第二項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報請該管
主管機關派員「指導」之規定修正為派員「列席」,以符合現行法制
用語。
|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
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
,輪任主席。
〔立法理由〕 將序文之「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合現行法制用語。
|
下級教育會每年繳納上級教育會之常年會費,由上級教育會訂入章程內收
取之。
前項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下級教育會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
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下級教育會應於報經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後,報請上級
教育會存查。
〔立法理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預決算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爰將第三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機關
核備之規定,修正為備查,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現行法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