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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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