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      生產  勞動  信用  利用  公用
      □□□                            合作社章程
  責任      供給  消費  運銷  運輸  保險
                            民國    年    月    日
                            社  員  大  會  通  過

第一章  總則
          □□      生產  勞動  信用  利用  公用
  本社定名    □□□                            合
          責任      供給  消費  運銷  運輸  保險
  作社。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
  增加為目的(生產合作社)。
  本社以共同運銷社員產品,改進運銷技術,並增進其收益為目的(運銷
  合作社)。
  本社以置辦□□等物,供社員之需要為目的(供給消費合作社)。
  本社以承攬土木建築工程,增加社員之利益為目的。(勞動合作社)。
  本社以置辦運輸工具,便利貨運旅運為目的(運輸合作社)。
  本社以處理存款,放款,融通社員間資金之需要為目的(信用合作社)
  。
  本社以辦理財產保險,減輕社員損失為目的(保險合作社)。
  本社以自設□□,供社員□□為目的(公用利用合作社)。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
  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
  責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以□□為業務區域。

  本社社址設於□□內。

第二章  社員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或附近居住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
  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而無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宣告
  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入社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
  請求,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始得
  入社。」(在保證有限責任合作社則,「」內為「經理事會之同意,報
  告社員大會」)。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七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
  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
  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
  退還股金」,(在供給合作社,則「」內文字應刪去)。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至少二元至多十元),社員每人認購□
  股(至少一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
  分之二十。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
  四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款及盈餘撥充之。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
  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理事會由理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理事□人(至多不得超過理事人
  數二分之一)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人(至少三人),候補監事□人
  (至多不得超過監事人數二分之一)組織之。理事及候補理事,監事及
  候補監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監事會並各設主席
  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年(一至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
  任。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本社為促進社務健全,得於社員大會,推舉評議員若干人,組織評議會
  ,督促理監事及其他職員執行職務。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及評議員。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劃。
  四、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五、制定或修改各種章則。
  六、規劃社務進行。
  七、處理理事監事評議員及社員之提議事件。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本社設經理(於必要時得設副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
  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
  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
  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如信用合作社設信用評定委員會;消費
  合作社設物價評定委員會等)。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
  員會章程另定之。

  理事、監事、評議員、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
  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其他職員,得酌支
  薪給。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
  ,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
  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
      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
  關,自行召集。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
  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
  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監事主席為主席。
  評議會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社務會每三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副經理及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
  席召集之。評議會由評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時之主席,由評議員
  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監事會及評議會,應各有理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會;出席理事、監事、評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務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一、搾豆油及豆餅;
  二、製醬油;
  三、釀酒;
  四、釀醋。
  (運銷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一、棉花、小麥、稻米、茶葉、花生之運銷。
  二、土布、草帽辮等之運銷。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籽種、肥料、農具、家畜、家禽、樹苗等之供給。(供給合作社類)
  米、麵粉、雜糧、醬、醋、糖、雜、貨、布匹、文具等之供應。(消費
  合作社類)
  前項物品,本社得購進原料,自行加工或製造之。
  (運輸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旅客運送、棉花、小麥、稻米、茶葉、桐油、布匹、棉紗等之運輸。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洗澡、理髮、膳食、診療、託兒等公用設備之利用。(公用合作社類)
  。
  電力、水力、機器等生產設備之利用。(利用合作社類)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修繕、築路、開河、修堰、挖塘、造船等工程。
  (信用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如左:
  一、存款;
  二、放款;
  三、代理收付款項。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本社業務如左;
  牛、羊、豬、稻麥、棉花、高梁、甘薯、農藝品、工藝品等損失保險。

  (生產合作社類)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運銷合作社類)
  本社對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得徵收手續費,於本社支付其代價時扣除
  之。
  前項手續費之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
  (運輸合作社類)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得由社置備運輸工具。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社員利用本社之設備時,須繳納利用費。
  各種設備之利用費,於社員大會決議之範圍內,由理事會定之。
  利用各種設備有損壞時,須規定價格賠償。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備公共必
  需之設備。
  (信用合作社類)
  本社放款以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之必要資金于社員為限。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本社承辦前條各種業務,對要保社員,以契約行之,保險契約以保險單
  為之,保險單應記明左列事項,由理事主席經理署名蓋章。
  一、保險種類;
  二、保險金額;
  三、保額費數目及保險期間;
  四、要保社員姓名;
  五、填發保險單年月日及該單之記號及號數。
  六、保險契約期滿年月日。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付以當時之市價。
  (運銷合作社類)
  社員已交產品者,得請求預借代價,其預借額須在該物品時價十分之七
  以內。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社員非得理事會承認,不得向社外購買本社經售物品,違反前項規定者
  ,得徵收相當之違約金,其情節重大者,得按照第十條之規定予以除名
  。
  前項違約金徵收規程,由社員大會另定之。
  (運輸合作社類)
  本社辦理客運時,旅客對本社旅行規則,有遵守之義務(客運用)。
  本社承受委託人委託運輸各種物品,以由委託人自行包紮緊密為原則,
  如有包紮不善。及容易損壞物品,本社得拒絕收受(貨運用)。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利用費除有特別規定外,須於利用前繳清。
  賠償費自決定賠償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不按期繳納利用費或賠償者,應徵收月利□分□厘之延期息。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對於委託修建各種工程,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信用合作社類)
  本社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收非社員存款,但不得兼營修正合作法第三
  條第四款以外之業務。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有限責任
  用)
  前項存款額,以不超過已繳股額,保證金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保
  證責任用)
  前項存款,以不超過社員已繳股額之五倍及公積金之總額為限。(無限
  責任用)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遇保險標的物滅損時,要保人應立即向本社報告,由本社派員查驗。
  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之滅損,不立即報告,致本社無從查驗者,於請求
  給付保險金額時,須覓具保證,證明標的物之滅損。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用專門人員擔任之。
  (運銷合作社類)
  社員委託運銷之物品,如須加工精製者,本社得由其代價中扣除加工費
  ,其標準由社員大會決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社員售貨價格,以不超過一般市價為準,由理事會定之。
  (運輸合作社類)、(貨運類)
  本社對客運貨運徵收費用。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本社設備在不妨害社員利用之範圍內,理事會得准許非社員利用之。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修建各種工程,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修建費
  及器材費。
  前項修建費及器材費數額,由理事會定之。
  (信用合作社類)
  社員向本社借款,應填請求書,由理事會考覈其用途及信用程度決定之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令覓保證人或提出擔保品,日後如發見其用途
  不當時,得令其於一個月內歸還本息,並科以該債額十分之一以下之違
  約金。(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
  壽險應另擬)
  本社對於要保社員,於約定時期收受保險費,其保險費率,由理事會定
  之。
  前項保險費,如要保社員不按期繳納,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僱用工人時,應先儘社員及其家屬僱用之。
  (運銷合作社類)
  本社收受社員之運銷物品後,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
  社負擔。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凡購買生產用品價格過鉅者,得經理事會核准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
  但得徵收月利□分□厘以內利息,並得令覓交保證人或繳抵押品。(在
  消費合作社章程內本項可刪去)
  (運輸合作社類)、(貨運類)
  本社承受運輸物品,除天災及不可抗力外,其危險責任,由本社負擔。
  (貨運用)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本社遇有公共設備需要勞力時,社員均應服役,規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承辦各種修建工程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員
  大會決定之。
  (信用合作社類)
  本社放款利率以月利計,由理事會決定之,社員借款到期不還,除限期
  追繳外,並在延欠期日,應按照原訂利率加徵月利□厘之延期息。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本社業務資金之運用,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社員存款;
  二、以擔保確實之有價證券為抵押之放款;
  三、以不動產為第一擔保之放款;
  四、對於公債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五、對於不動產之投資。
  前項第五款之投資,不得超過所有資金總額三分之一,但營業用之房屋
  ,不在此限。

  (生產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運銷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供給消費合作社類)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
  違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公用利用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勞動合作社類)
  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信用合作社類)
  關於存款、放款及代理收付款等規則另定之。
  (保險合作社類)、(暫以產物損失保險為準,如辦理火險及人壽險應
  另擬)
  本社保險業務細則另定之。

第七章  結算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
  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
  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
  賬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
  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信用合作社百分之二十作公積金),由社員
      大會指定機關存儲,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用生息,公積金彌補
      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員大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
      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事務員、技術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
      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六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借款社員已繳納之利息,及存
      款社員已支付之利息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序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
  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其責任。」(在有限責任合作社「」內文字
  應刪去)。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
  定。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