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
  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
  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
  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
  給使用執照。
  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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