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再利用許可期限為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
  六個月內,得依第七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
  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本部得不受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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