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0九三00六 二八六四號函:「…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 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爰明定本會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