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0九三00六
二八六四號函:「…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
職酬勞之條文,請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爰明定本會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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