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
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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