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34
人,瀏覽人次:
88788079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11條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即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 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案件如有隨案移送之物品者,法院應同時發還警察機關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