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29575號、司法院院台廳 刑二字第109003101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刪除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警政

立法總說明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會銜發布施行後,曾於
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茲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
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
第二十一條有關罰鍰易以拘留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刪除警察
機關對於罰鍰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已完納罰鍰處理方式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關於罰鍰易以
    拘留之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