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會銜發布施行後,曾於 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茲為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 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 第二十一條有關罰鍰易以拘留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三條,刪除警察 機關對於罰鍰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已完納罰鍰處理方式之規定。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本法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二十一條關於罰鍰易以 拘留之規定,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