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 續,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
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本辦法聘僱之外國人所持多次入境簽證類別或所持外僑居留證( ARC) 具有重入國許可效力;至領取隨從證之外籍隨從則持一年多次 居留簽證,亦具有重入國效力,爰刪除現行短期離華再入境任職應向 外交部申請再入境居留簽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