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
續,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目前本辦法聘僱之外國人所持多次入境簽證類別或所持外僑居留證(
    ARC) 具有重入國許可效力;至領取隨從證之外籍隨從則持一年多次
    居留簽證,亦具有重入國效力,爰刪除現行短期離華再入境任職應向
    外交部申請再入境居留簽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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