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東京)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2年09月14日

條文關聯

  如航空器上有人藉暴力威脅非法犯干涉、劫持或其他不正當控制飛航中
  之航空器之行為,或正準備犯此項行為者,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使合法正駕駛員恢復或保持其對航空器之控制。
  遇前項所稱之情形,該航空器所降落之締約國應儘速准許乘客及航空器
  航空人員繼續其行程,並應歸還航空器及其所載貨物於合法之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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