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未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擅自疏散者。
二、居住地遷徙,無故未依規定報經召集執行機關核准者。
犯前項之罪,致使動員或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依
第五條科刑。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