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6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29年6月29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二十四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渝 第 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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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2年5月2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報渝第5 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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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6年7月17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十六條刊國民政府公報第287 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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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38年9月5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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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39年6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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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44年5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六條刊總統府公報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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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65年7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八條刊總統府公報第3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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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1年4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78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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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807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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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71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 條文、刪除第23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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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11號令修正公布第16 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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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8291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 ;刪除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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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7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6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
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
金。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
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意圖妨害兵役,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
二、唆使他人妨害兵役。
三、庇護、隱匿或便利應受徵集、召集之男子逃避服役。
四、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或應召。
五、對於役政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輸入、干擾、變更、刪改、滅失或以
    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役政資料檔案之正確。
六、明知為不實證件而交付各主管機關,使不應徵集或召集服役而服役。
犯前項第四款之罪,屬於點閱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