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
  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
  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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