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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 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 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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