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隸屬職掌
|
(隸屬及職掌)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
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
(指揮者)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
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
第二章 配置與配屬
|
(配置地區)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
(憲兵隊之設立)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
各該城市名稱。
|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之指揮)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
(配置、配屬之決定)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
第三章 勤務範圍
|
(憲兵勤務)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
通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
(配屬作戰憲兵之特別勤務)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
(憲兵服司法警察勤務之遵行法令)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四章 勤務處理
|
(服勤信條)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
(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
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
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
(部隊違紀之處理)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
(軍人犯罪行為之處理)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
關審判。
|
(人民犯軍事案件之處理)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
地法院辦理。
|
(管區狀況之處理)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
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
(災害及重大事件之處理)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
長官。
一、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一))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
時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二))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
關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
(便衣)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
(憲兵職務上行為之違法)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
長官辦理。
|
(武器之使用)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
(服勤禮儀)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
態度嚴肅。
|
(職務保密)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
第五章 附則
|
(相關法令之擬定、核定)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
長核定之。
|
(施行日)
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