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勤務令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隸屬職掌
  (隸屬及職掌)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
  察。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指揮者)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
  法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二章   配置與配屬
  (配置地區)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憲兵隊之設立)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
  各該城市名稱。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之指揮)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配置、配屬之決定)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三章   勤務範圍
  (憲兵勤務)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
      通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配屬作戰憲兵之特別勤務)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
      安全。
  二、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
      等有關資料。

  (憲兵服司法警察勤務之遵行法令)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
  ,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章   勤務處理
  (服勤信條)
  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軍人違紀行為之處理)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
  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
  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部隊違紀之處理)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軍人犯罪行為之處理)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
  關審判。

  (人民犯軍事案件之處理)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
  地法院辦理。

  (管區狀況之處理)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
  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災害及重大事件之處理)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
  長官。
  一、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一))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
  時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憲兵部隊長之勤務(二))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
  關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便衣)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憲兵職務上行為之違法)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
  長官辦理。

  (武器之使用)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
      ,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服勤禮儀)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
  態度嚴肅。

  (職務保密)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五章   附則
  (相關法令之擬定、核定)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總
  長核定之。

  (施行日)
  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