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設左列機關(構),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眾自衛總隊:掌理民眾組訓、役政、動員、戰時通信及有關軍事
業務事項。
二、警察局:掌理警察及警衛事項。
三、稅捐稽徵所:掌理縣稅捐租費、經徵及依法代徵國、省稅事項。
四、衛生院:掌理衛生行政及醫療事項。
五、社會教育館:掌理社會教育、文化宣傳事項。
六、安老院:掌理戰地無依老弱收容生活照顧事項。
七、育幼院:掌理孤苦無依兒童教養事項。
八、農業改良場:掌理農園藝作物、育苗、造林、護林及禽畜研究改良
、技術指導等有關事項。
九、水產試驗所:掌理水產事業改良、試驗、推廣事項。
十、公路監理所:掌理汽車檢驗、駕照核發、交通稽查等事項。
十一、鄉(鎮)公所:掌理民政、建設、自衛組訓事項。
前項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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