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縣設左列機關(構),分掌有關事項:
  一、民眾自衛總隊:掌理民眾組訓、役政、動員、戰時通信及有關軍事
      業務事項。
  二、警察局:掌理警察及警衛事項。
  三、稅捐稽徵所:掌理縣稅捐租費、經徵及依法代徵國、省稅事項。
  四、衛生院:掌理衛生行政及醫療事項。
  五、社會教育館:掌理社會教育、文化宣傳事項。
  六、安老院:掌理戰地無依老弱收容生活照顧事項。
  七、育幼院:掌理孤苦無依兒童教養事項。
  八、農業改良場:掌理農園藝作物、育苗、造林、護林及禽畜研究改良
      、技術指導等有關事項。
  九、水產試驗所:掌理水產事業改良、試驗、推廣事項。
  十、公路監理所:掌理汽車檢驗、駕照核發、交通稽查等事項。
  十一、鄉(鎮)公所:掌理民政、建設、自衛組訓事項。
  前項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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