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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八條
金門、連江兩縣政府,分受各該地區戰地政務委員會指揮監督,負責推 行戰地政務工作,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