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兵力申請
、調派及核定作業。
國軍於災害潛勢地區先期完成預置兵力之救災應變部隊,應於受命後十分
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後續部隊於受命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各作戰區
應統籌地區三軍部隊投入救災任務,並由作戰區指揮官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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