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董事及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聘任情事,而聘任。 二、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情事。 三、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之情事,經本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 申辯之機會,認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