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5000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三
年四月十六日發布,同日施行後,迄今未作修正。茲為促進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長遠發展、直接有效協助其解決問題,並確保董事會相關決策不偏
離國防科研主要核心任務,符合國家政策及國軍建軍備戰之方向與指導,
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董事,除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
    次長、科技部次長為董事外,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
    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
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
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為符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參酌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前,中科院組織轉型諮詢委員建議「政府應
    對董事會有更多之參與」,為促進中科院長遠發展、直接有效協助解
    決有關問題,並確保董事會相關決策不偏離國防科研主要核心任務,
    符合國軍建軍備戰之方向與指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
    關代表遴選之董事,除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
    為董事外,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部代表出任之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
    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
    限制。

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
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立法理由〕
一、為符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基於中科院從事國防科研之特殊性與官方主計部門參與決策必要性,
    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
    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以利審核該院營運計畫、財務
    、會計與內部稽核等成果。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規定。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出任之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
    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
    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