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科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
人,其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
長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中科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立法理由〕 一、為符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參酌中科院改制行政法人前,中科院組織轉型諮詢委員建議「政府應
對董事會有更多之參與」,為促進中科院長遠發展、直接有效協助解
決有關問題,並確保董事會相關決策不偏離國防科研主要核心任務,
符合國軍建軍備戰之方向與指導,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
關代表遴選之董事,除本部部長為董事長,經濟部次長、科技部次長
為董事外,本部代表應有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部代表出任之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
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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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推薦,提請行政院院長
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立法理由〕 一、為符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基於中科院從事國防科研之特殊性與官方主計部門參與決策必要性,
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遴選之監事,行政院主計總
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以利審核該院營運計畫、財務
、會計與內部稽核等成果。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規定。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本部主計局代表出任之監事,係依業務屬性及人員
適任性遴選薦派,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其任期得依其職務異
動改聘,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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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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