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 、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 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 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