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條文關聯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
、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
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實際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
二、曾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實績。
三、其他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
    證明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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