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監察官無論單獨或團體執行任務時,均對其單位主官負責。凡持有「監
  察證」之監察人員,依程序赴所屬單位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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